关于禁止在校园内饲养犬只及其它宠物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3-11浏览次数:864

全体师生员工:

 

近期,学校部分师生员工向我部反映,对工地住户在校园违规养犬十分不满,犬只在校园内乱窜且时常骚扰、威胁行人。为确保师生员工的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珠海养犬管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校内居住的师生员工(包括食堂、商业网点、施工单位等)在校园内一律禁止饲养或带入任何犬只或影响他人生活的宠物。

 

二、目前已经在校内饲养的宠物的单位或个人,请在此通知发出三日内将所养犬只或宠物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者,由保卫工作部协助公安机关没收其犬或强制捕杀。

 

三、请广大师生员工积极举报,对拒不执行学院禁止养犬规定的师生,学院将给予必要的处分,同时按相关规定处以500-1000元罚款,施工单位违规时,罚款从工程款扣除;临时工由用工单位负责。

 

特此通知。

 

 

 

 

     保卫处

〇〇八年十一月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