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在校内饲养犬只情况自查自改的通知

发布者:黄子苡发布时间:2018-03-06浏览次数:57


校内各单位:

为确保师生员工的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六条及《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治安秩序管理办法》院发(20151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1,学校属于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区域。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学校教师公寓使用规范,不携带犬只进入校园,不在公寓内违规饲养犬只。

2,请各单位在41日前,自查本单位的师生员工及家属是否仍有在校园内饲养犬只的情况;如有在校园内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请自觉将所养犬只带离校园,共同维护校园良好的生活秩序。因个人违规携带犬只进入校园、在公寓饲养犬只或犬只管理不当,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扰乱公共秩序的,犬只所有人应依法承担责任。

3,对于影响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生活环境和校园公共场所秩序的,携带犬只进入校园或在宿舍内饲养犬只的师生员工及家属,一经核查属实,其违纪行为将计入所在单位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记录。

4,对违反教师公寓使用规定在公寓内饲养犬只拒不改正的教师,由学校按照教师公寓使用规定收回公寓使用权。对违规在学生宿舍饲养犬只的学生,由学生管理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欢迎广大师生员工举报校内违法、违纪行为,共同维护平安和谐校园。24小时举报监督电话:7626110

学院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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