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
 
 
 
治安管理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院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园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校园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学院保卫处。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治安综合治理原则,各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内部的治安管理工作,并应配合和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的全院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出入校门制度


     第四条进出校门要自觉遵守门卫制度,服从管理。凡本校师生员工进出校门,凭工作证(学生证)出入。来校进修、培训、实习及其他来校务工、经商等人员,凭学院保卫处发放的《临时工作人员出入证》出入校门。来客来访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校。

第五条凡校外单位人员因教学、科研或其他活动需要进入校园的,校内接洽单位与保卫处联系办理入校手续。

第六条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条款进入校园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妨碍正常的教学、科研等公共秩序

第七条自行车推行进出校门;机动车进出校门限速行驶,并按指定的路线行驶。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驶入校内。

第八条院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大件物品出校门时须经所属部门批准并开具《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携带行李物品离校证明》。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未经许可,禁止带入校园。

第九条学校保卫处、校卫队和门卫上岗人员有权检查出入校园的人员、车辆和物品。


第三章 校园秩序管理


第十条校园内临时设立的商业活动的管理,按《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校内暂设商业服务项目审批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严禁在校内出售、传播淫秽物品及违禁书刊;严禁播放反动、淫秽音像制品;严禁涂写反动、淫秽字画。

第十二条在校园内张贴布告、广告、标语、海报等必须经过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张贴在指定地点;不得任意撕毁、覆盖、涂抹经批准张贴的宣传品。

第十三条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院内成立的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院相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社会团体组织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院的制度,接受学院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四条在校园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按《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大型群众性活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在校园内举办的,不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范围的讲座、报告、体育、娱乐等一般性活动,须取得学院相关单位批准,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并到保卫处备案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校园内湖泊水域禁止游泳、禁止捕鱼钓鱼,山林草地禁止撒网捕鸟。

第十七条根据珠海市相关管理规定,校园内禁止饲养犬只等宠物。

第十八条校园内严禁酗酒、聚众取闹;严禁扰乱教学楼、办公楼、宿舍楼等公共场所秩序;严禁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不准在校园内制造噪音。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文化娱乐活动和使用音响设备不得干扰校区的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四章 公私财物管理


第二十条教室、寝室、实验室等场所设施不得擅自拆迁、损毁。

第二十一条严禁偷窃、骗取、挪用、哄抢、侵占公私财物。

第二十二条不得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

第二十三条不得撬拆信箱和私拆、毁弃信件及书报杂志。


第五章 处分及奖励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本规定扰乱校园治安管理秩序,尚不够国家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责令其离校,或可以拒绝其进校。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学院报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侵犯学院公私财物等行为者,学院责令其赔偿损失,违反相关法律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对因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导致发生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及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严重的,学院要追究单位责任人管理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报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院对举报或协助查获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将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于受表扬或奖励者,符合嘉奖、立功条件的,根据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申报立功或嘉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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