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
 
 
 
交通管理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交通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管理,保障师生安全,维护校园秩序,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校园内。

第三条 凡在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校园内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依法管理、方便师生的原则,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五条 保卫处负责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学院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学院做好交通安全工作,并有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和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封闭、占用校园道路。确需在校园道路上挖掘施工、跨越道路架设管线的,学校承办单位应提前报后勤处和保卫处批准。

承办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须具备保护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约定和相应的违约制裁措施。

第七条  施工单位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安全标志,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夜间留有坑漕或施工设备、施工垃圾等障碍物时,应开启警示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减速带等交通设施。

在道路周边栽植树林、设置广告牌、拉设条幅等物体时,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正常通行。

第九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进行集会、比赛、商品经营等非交通活动,不得有摆放物品、设置障碍等影响道路交通畅通的行为。

第十条   学院的公务车辆和师生员工驾驶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时,须随车携带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机动车辆出入证。出入证应放置于车前方的明显位置,并保持完整、清晰。

第十一条 临时来校的校外车辆,须经门卫登记、准许后方可进入校园。执行公务的警务车、医疗救护车、消防车经门卫询问清楚后,可直接入校。

第十二条  严禁无牌、无证车辆和机件故障车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驶入校园。未经保卫处批准,出租车、三轮车、拖拉机、畜力车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 禁止在校园内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特殊工种或需求需要进入校园的摩托车、电动车,须经保卫处批准方可进入校园行驶。

第十四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时,应减速慢行,顺序通过,不得超车和连续鸣笛,驾乘人员须服从门卫的检查和指挥。  

第十五条 校外送货、营运车辆和在校施工单位的车辆,须办理外来车辆通行证,并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进出校园。每天800分时至820分、1000分至1020分、11301230分、1340分至1400分禁止送货车辆进入校园。送货车在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十六条10吨以上大型货运车辆(包括10吨)须经建委会、后勤处、资产处等管理部门批准,并报保卫处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大型货运车必须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大型货运车辆在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服从学校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交通标志、标线,避让行人,相互礼让,做到安全行车,文明驾驶。

第十八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出入校门限速为10公里/小时,校园道路限速为20公里/小时,严禁超速行驶。

第十九条 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无证驾驶、酒后驾驶。

(二)机动车应在机动车道行驶。未划分机动车道的路段,应在道路中间通行。遇有交通拥挤情况时,应顺序通过,不得抢占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三)不得逆向行驶。

(四)不得在校园道路上练车、试刹车。

(三)校园内每次鸣笛不得超过3秒钟,非超越障碍时不得鸣笛。禁止在教学区等禁止鸣笛的区域内鸣笛。

(五)不得在校园内使用大功率音响。

(六)驾驶车辆通过人行横道、路口、弯道、减速带和学生集中通行的路段时,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不得超车和掉头,并让行人优先通行。

(七)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遇有沙尘、雨、雾等恶劣气象条件时,应低速行驶,保持安全车距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

(八)行经泥泞、积水路段时,应减速慢行,不得使泥浆、积水溅至行人。

(九)不得超员、超载,不得客货混装。确需附载作业人员的工程、服务车辆,应当保障人员安全。

(十)载运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须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并按要求行驶和装卸。

第二十条  机动车须在学校设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严禁在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停放车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班车、校园巴士应在规定的地点停车。

第二十二条 校内单位举行活动有外单位机动车辆入校的,举办单位应在办理活动审批时一并向保卫处申报、备案,并按指定的时间、线路、地点行驶和停放车辆。

第二十三条  非学院公务车辆,禁止在校园停车过夜。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内停车过夜,须经保卫处同意,并在指定的停车场地停放车辆。车辆安全保障由停车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应减速慢行或下车推行。在校园道路上骑自行车时,应靠道路右侧通行,不得抢占机动车道路。横向穿越道路时应下车推行,确认安全后迅速通过。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驾驶机件缺失、故障的自行车。不得骑车带人或双手脱把,不得高速骑行、相互追逐、急转猛拐、曲折竞驶,不得有攀扶其他车辆、骑车时打手机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应在学院指定的停车地点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在非指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消防通道处禁止任何车辆停放。

第二十七条  行人应走人行道,未划分人行道的靠着道路右侧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八条   行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坐卧、玩耍。严禁在校园道路上从事溜旱冰、滑轮板、踢足球、打羽毛球、发放广告、销售商品等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和学院保卫处报告,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如有人员受伤,应同时向当地120急救中心求救。

第三十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由属地公安机关或交警部门处理。当事人愿意协商解决的,可以由学校保卫处或属地公安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学校可以采取以下制约措施。

(一)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当事人拒不服从管理、及时改正的,管理部门可以对违章的车辆、物品,采取锁留原地或牵引、搬离现场等措施,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二)毁坏校园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的,由行为人按价赔偿,故意毁坏的双倍赔偿。行为人拒绝赔偿的,学院通过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审批许可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管理部门可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学院负责组织施工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的,学院工程管理部门或承办单位,应按施工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三次以上的,管理部门可以禁止违章人员再次驾驶机动车进入校园。

(五)对长期无人管理,占用学校停车空间的自行车,学校可以集中收管,如公示后仍无人认领,学院可以销毁、拆解或用于公益。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公私财产损失的,由责任者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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